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5719号
被告人谭某某(自报),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12271999********,壮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8日16日5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去到本市道滘镇小河村**玩吧,趁被害人杨某某上网睡熟,将杨某某放在台面的一部VIVO牌X23型手机(价值约1500元)盗走。
二、2019年8日26日6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去到本市道滘镇教师村贤河四路**在建设房屋将被害人邵某某放在一楼床上衣服口袋内的现金74元盗走。
三、2019年8日29日晚上,被告人谭某某去到本市道滘镇南丫村一街**巷**超市门口将被害人阳某某的一辆电动自行车(价值约1800元)盗走。
四、2019年8日30日3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去到本市道滘镇上梁洲商业街**号**门口分别将二台**自动售卖机撬开,盗走饮料、香烟等食品(价值约1000元)。
五、2019年9日3日晚,被告人谭某某去到本市道滘镇**广场门口将被害人廖某某的一辆电动自行车(价值约1300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 价格认定参考结论书,杨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涉案物品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伟强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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