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4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去到本区大石街大兴村新兴大街六巷13号门口处,盗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台白色“鬼火”摩托车。
二、2019年4月23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谭某某去到本区大石街北联村北联公园停车场处,盗走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豪爵“鬼火”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000元),并将该车在本区南村镇销赃得款人民币800元。
三、2019年4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去到本区大石街朝阳西路大石城星光KTV停车场旁小巷处,盗走被害人石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女装摩托车。
四、2019年4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去到本区大石街建华汇金逸电影城楼下的摩托车停车场,盗走被害人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粤豪牌摩托车。
五、2019年4月28日6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去到本区大石街香江商业大厦一楼停车棚内,盗走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紫色女装摩托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庆光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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