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6〕1542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4198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东县**镇**村**组。2016年8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18日10时左右,被告人谭某某去到花都新华路金锣湾商业街对面肯德基后面的士多店门口吃早餐时,趁被害人岑某某不备,窃得其置于桌面的苹果6S手机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214元)。窃后销赃,得款人民币300元,现赃物无法缴回。
被告人谭某某于2016年8月20日在花都区新华街新花路电影院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材料等物证、书证;
2、被害人岑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意见书;
5、辨认、指认笔录;
6、现场视频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雍易平
2016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3、本案卷宗共2册。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5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