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4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号。2020年7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律师张某某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20年6月间,被告人谭某某在本区***,通过复印及私刻虚假印章的方式制作虚假餐票,并使用上述虚假餐票在被害单位****有限公司饭堂内消费共计人民币18970元,后因被害单位发现而报警。2020年7月2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谭某某并缴获虚假餐票一批。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被害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情况,建议对被告人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利飞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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