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二部刑诉〔2020〕Z1239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99****5034,土家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为湖北省利川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谭某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誉山国际79栋,从楼顶通过绳索攀爬至2503房王某家中,盗走了一台望远镜,后被告人在逃跑过程中将望远镜丢弃。
2、2020年5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誉山国际10栋,从楼顶通过绳索攀爬至1801房许某家中,盗走了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一条黄金项链。后通过攀爬煤气管道并使用老虎钳剪断防盗网的方式进入1802房程某某的家中,未盗得财物后离开。后被告人将上述项链销赃得款人民币2000余元。
3、2020年5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誉山国际14栋,从楼顶通过绳索攀爬并使用老虎钳剪断防盗网的方式进入1802房唐某某家中,盗走了现金人民币5000余元、一条铂金项链、两块石英手表(经鉴定,两块手表共价值人民币5500元)。再通过攀爬煤气管道的方式进入1702房刘某某家中,盗走了一枚黄金戒指。后被告人将上述铂金项链、黄金戒指销赃得款人民币4500余元。
4、2020年5月11日晚上,被告人谭某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誉山国际l0栋,从楼顶通过绳索攀爬至1502房被害人曹某某家中,盗走了一个LV仿制手提包。
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谭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缴获被盗的两块手表、LV仿制手提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手表、女包等物证;
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购买凭证等书证;
3.被害人王某、许某、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指纹鉴定、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
7.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 芳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四册。
3.光盘八张。
4. 本案缴获相机一台、手机一部、电动车一辆、手表二块、手提包一个,现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5. 量刑建议书二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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