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324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21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7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9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2020年9月2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晚,被告人谭某某伙同二同案人(均另案处理),到广州市白云区**街**路**号**实业公司内,盗得该公司铜芯电线一批,后谭某某被人赃并获。经鉴定,上述铜芯电线价值人民币68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赃物及作案工具照片等物证;
2.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3.证人叶某某、何某甲的证言;
4.被害单位代表何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谭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钟 雷
检察官助理 林浩彬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三张。
3.缴获的铜芯电线,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4.缴获的作案工具刀及剪钳各1把,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
5.《具结书》1份。
6.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