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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刑诉〔2014〕1313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401841986********,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出生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户籍地为广东省海珠区**路**号**房,现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路**街**号**房。2014年4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6月至2013年11月间,被告人谭某某在广州**技术有限公司越秀区陵园西合作营业厅工作期间,利用中国电信公司MBOSS CRM系统漏洞通过电脑后台使用“返销账”方法将客户所欠滞纳金占为己有,盗窃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人民币152464.21元。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代其退回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的陈述;

2、证人证言;

3、电脑系统情况等书证;

4、归案经过等书证;

5、鉴定意见;

6、被告人谭某某供述与辩解;

7、被告人谭某某户籍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颖

2014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5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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