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谭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兴检刑诉〔2018〕178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41970********,毛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乡**社区**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2月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经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2月1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7日15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南宁市兴宁区中华友爱路口处,发现被害人张某某上衣右边口袋处露出一部手机,心生贪念,随后趁被害人不备之机,采用徒手扒窃的方式将被害人的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案发时价值人民币52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的苹果手机;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发还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班毅

2018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涉案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