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408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011974********,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路**号,现住来宾市兴宾区**小区**栋**室。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3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16日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7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来宾市兴宾区**路“**”母婴店内看到被害人雷某某放在柜台上的一部黑色华为手机,便趁无人注意将该手机盗走,并拿到来宾市**村以30元卖给他人。经来宾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雷某某被盗的手机价值9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则曙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来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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