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广西武宣县,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82********,壮族,小学文化,粮农,住武宣县**镇**村民委**村**号。2007年1月31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7月29日刑满释放;2012年11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6年1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武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武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晚上,被告人谭某某骑摩托车到武宣县桐岭镇桐岭街上,用螺丝刀将“**专卖店”拉闸门的锁头撬烂,先后三次进入到店内共计偷走9部手机和2台笔记本电脑。经武宣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的总价格为人民币12850元。破案后,武宣县公安局已将被盗的8部手机及2台笔记本电脑追回并退还给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谭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重从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威墩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武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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