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526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21994********,汉族,大学文化,无业,四川成都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成都市青羊区**街**号车棚内,盗走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的黑色绿能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2000元)。2019年5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成都市青羊区**路**号,盗走被害人周某某放在小区大厅的白色赛鸽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800元)。谭某某到案后供称其盗窃的电动车已销赃,赃款耗用。案发后谭某某对被害人李某某、周某某进行赔偿,李某某、周某某于2019年9月19日出具谅解书对谭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跻智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718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意见书壹份、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函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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