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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盗窃案)_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荷检刑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224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茶陵县人,住茶陵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该局以其涉嫌盗窃罪提请本院批准逮捕,本院依法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年11月1日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同年4月14日告知了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中旬至同年10月21日期间,被告人谭某某先后四次从他人车内窃取财物,分别是:

1、2019年9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谭某某从株洲市荷塘区德尔惠网吧上网出来后,窜至株洲市荷塘区佳苑小区光达门诊部附近,将他人小车车门拉开后窃取车内现金300元。

2、2019年9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谭某某窜至株洲市荷塘区运申酒店,将他人车门拉开后窃取车内现金1400元。

3、2019年10月14日凌晨,被告人谭某某从株洲市荷塘区德尔惠网吧上网出来后窜至株洲市荷塘区裕丰三区15栋,将他人车门拉开后窃取车内现金100元。

4、2019年10月21日凌晨,被告人谭某某从株洲市荷塘区德尔惠网吧上网出来后窜至株洲市荷塘区合泰仁和医院门口,伸手从他人未关好的小车副驾驶车窗打开车门,窃取车内现金1300元。

被告人谭某某将上述盗窃所得现金挥霍一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指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一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谭某某单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永辉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67062****。

2.案卷材料三册。

3.起诉书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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