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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盗窃案)_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汨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无业,住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镇**村**组。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汨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被告人谭某某在衡阳市衡南县一家麻将馆打牌时,偶然听到一个牌友讲可以通过徒手拉开停在路边未上锁车门盗窃车内财物的方式搞钱用,便萌生了以这种方法盗窃财物的念头。2020年4月21日至25日期间,被告人谭某某先后在长沙县安沙镇107国道路段、汨罗市火车站附近路段、弼时镇湘慧线路段徒手拉开停在路边未上锁车门进入车内实施盗窃作案3次,盗得价值100元的华为手机一台、价值700元的苹果牌6S手机一台、价值430元的硬盒和天下、蓝色硬盒芙蓉王、黄色硬盒芙蓉王、三代精品白沙香烟共15包,现金501.23元、面额100的埃及盾一张、面额20的欧元一张、面额5000的韩币一张,银色金属制地手镯一个(无价值)。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21日23时至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谭某某来到长沙县G107国道安沙镇路段,先后徒手打开三辆未上锁的车的车门进入车内盗窃财物,其中:从被害人李某甲车内盗得5包黄色硬盒芙蓉王香烟,一台苹果6S手机,从另外两台车内盗得一台华为牌mate9pro手机、一个银白色手镯和约80元零钱。

2、2020年4月24日23时30分至2020年4月25日2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汨罗火车站路段先后徒手拉开四辆未上锁车门后盗窃车内财物,其中:从被害人李某乙车内盗得3包三代精品白沙烟;从被害人杨某某车内盗得400元现金、居民身份证一张;从另外两辆车内盗得蓝色芙蓉王香烟1包、约80元零钱、16.23元未流通老钱钱币、面额100的埃及盾一张、面额20的欧元一张、面额5000的韩币一张。

3、2020年4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又来到弼时镇湘慧线路段先后徒手拉开三辆未锁车门进入车内实施盗窃,其中:从被害人周某甲车内盗得和天下香烟1包、5元现金;从另外一辆车内盗得黄色芙蓉王香烟5包。23时50分许,被告人谭某某在尝试打开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其家中前坪车辆车门的过程中,被他人发现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部分盗窃现场照片、被告人谭某某上网及购买车票记录、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书证;

2、汨价认定函[2020]B03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3、被害人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周某甲、周某乙、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汨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文娟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汨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7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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