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71988********,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镇**,羁押前租住辛集市**小区。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7日被辛集市公安局监视居住,7月9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21日被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某某在辛集市**饭店打工期间,与被害人郭某某有矛盾对郭某某怀恨在心。2020年6月23日晚上,谭某某到辛集市**小区翻窗入室进入郭某某家中,趁家中无人之机盗窃现金1700元及茶叶8盒(袋),经鉴定茶业价值7710元。2020年7月7日谭某某投案自首并主动退交盗窃的茶叶,自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案发后,茶叶被依法扣押并返还被害人,谭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物品清单,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2、被害人陈述:于某某、郭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谭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辛集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积极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群茹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辛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卷外材料1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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