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长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杨某某、崔某某、张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谭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谭某某及值班律师董丹丹、被害人杨某某、崔某某、张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13日,我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6 日晚上,在长垣县**办事处**大街附近,被告人谭某某进入被害人杨某某家中,盗走一部vivo牌手机。经长垣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00元。案发后,该手机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2019年9月27日晚上,在长垣县**办事处**街**号,被告人谭某某进入被害人崔某某家中,将被害人家中的11675元人民币盗走。2019年9月28日,谭某某将盗窃所得存入李某某62305222900********的银行卡内。2019年9月29日,长垣县公安局将该卡扣押。
3.2019年9月28日凌晨,在长垣县**办事处**街附近,被告人谭某某进入被害人张某某家中,盗走一部苹果牌手机。经长垣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500元。案发后,该手机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综上,谭某某盗窃财物共计人民币13475元。
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谭某某被长垣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vivo牌手机一部、苹果牌手机一部;
2.书证: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银行查询明细;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杨某某、崔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郭淑娟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长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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