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一部刑诉〔2020〕1215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40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暂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街道**路**号**幢**。因犯抢劫罪,于2016年10月18日被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盗窃于2019年9月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行政拘留八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中旬至7月1日,被告人谭某某先后四次溜门进入金华市江南开发区**街道**棋牌室,在前台抽屉内盗窃利群牌香烟共8包(红色软盒7包,黑色硬盒1包),现金150元。
2、2020年6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谭某某翻窗进入金华市江南开发区**街**号牛杂面馆店内,盗窃已经打开的冬虫夏草香烟一包,现金六十元。
经鉴定,涉案的9包香烟共计价值252元人民币。
综上,被告人谭某某盗窃五次,盗窃财物价值合计462元。
2020年7月1日,被告人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行政处罚材料、刑事判决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申某某、季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累犯、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每恒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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