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1633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镇**村**组,在深圳市无固定住址、无固定职业;2013年5月8日因赌博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9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21时22分许,被告人谭某某将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深圳市南山区中心路汉森吉祥龙花园北侧车库门口处的速珂牌电动自行车盗走,郑某某发现后通过电动自行车定位系统在深圳市南山区君尚3019路口处拦截谭某某并追回被盗电动自行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982元。
2020年9月1日22时06分许,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在深圳市南山区君尚3019奈雪奶茶店门口将被告人谭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白色电动车一辆(实物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面材料;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及截图若干。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 茜
2020年11月2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视频光盘壹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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