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骑着共享单车来到宝安区松岗街道义乌商贸城斜对面工地1号板房,见该排板房的101室没有关门,遂入内盗走了被害人冯某某VIVO Y51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0元);接着,谭某某骑着共享单车来到光明区公明街道根竹园**市场A区宿舍楼2栋楼302房,盗走了被害人吴某某的苹果 7 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00元);谭某某继续骑着共享单车继续在松岗、公明两个街道交界处游弋。当谭某某骑着共享单车来到松岗街道福岗路小河边时,发现被害人刘某某正躺在地上睡着了,谭某某将其一部OPPO R9M手机以及一辆YANAHA 世纪公主牌电动车盗走 (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1680元)。当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谭某某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缴获上述被盗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的涉案被盗物品;2.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扣押发还清单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某等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价值鉴定;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方昊
2018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宝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提审笔录各一份。
4.涉案赃物已返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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