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一部刑诉〔2020〕707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11976********,土家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4月21日被重庆市石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02年8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6月24日被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于2009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逮捕。
值班律师:王璋,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某某分别于2019年12月14日、15日、16日中午,来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龙祥路与瓯海大道交叉口高架桥底,用随身携带的老虎钳将景观灯的电缆线剪断后盗走,后销赃给路边收废品的人,共获利300余元。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3105元。
2019年12月17日中午,被告人谭某某再次来到上述地点,在盗取电缆线时被巡查的人发现,遂扔下东西逃离现场。
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谭某某被公安抓获归案。
被告人谭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产品报价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情况说明、归案经过、前科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身份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琳娅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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