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谭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200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户籍所在地利川市**乡**村**组**号,现住利川市**栋**号 。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由利川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13时许,被告人谭某某来到利川市**“蜜雪冰城”奶茶店坐店内中间一张桌子上蹭网休息时伺机将被害人杨某某放在桌子上的苹果11手机放进随身携带的挎包内盗走。谭某某离开现场后拒接了多个被害人拨打的电话并将手机关机,尔后联系胡某某将该手机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卖给胡某某,胡某某又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转卖给二手手机回收店的老板覃某某。经利川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手机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4292.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清单、手机发票、宏桥通讯信誉卡、手机转账记录、谅解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指认照片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覃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利川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利川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6.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7.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磊
检察官助理:李茜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利川市**栋**号,电话1534712**** 。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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