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谭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伍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78********,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巴东县***镇***村*组**号,现住址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路出租房。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9日被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10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3日至2020年5月18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4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7时30分左右,被告人谭某某来到宜昌市伍家岗区**酒店(宝塔河万达店)后门停车场,见被害人雷某某离开时未将车门锁好,便趁机其将放置于副驾驶座位上的电脑包盗走。电脑包内有4000元现金和一台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经鉴定,该笔记本电脑价值为1500元。

被告人谭某某所盗窃的4000元现金及笔记本电脑已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发还给了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电脑照片;2.身份材料、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被害人雷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宏春

                   检察官助理:徐威        

            2020年5月25日

附: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