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谭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4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硚口区**号**楼**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谭某某伙同李冬美、田涛(均另处)行至本市江汉区北湖正街,在北湖正街的豪华炒面店门口,由被告人谭某某望风,李冬美下手,趁被害人王某不备之机,将其随身背包内的一部iphoneX(256G)手机盗走并予以销赃,所得赃款人民币6400元由被告人谭某某、李冬美、田涛共同分赃。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9200元。被告人谭某某于2019年11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涉案的赃物已灭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身份材料、公安机关的抓获及破案经过、指认犯罪现场的照片、辨认笔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等书证;2.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3.被害人王某的陈述;4.同案人员李冬美、田涛的供述;5.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谭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潘育杰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