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9〕446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地和现住地均为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7日被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于2016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月5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因其腹部内有异物残留被涟源市看守所决定暂不收押,同日被涟源市公安局转为监视居住;于2018年4月4日、7月3日被涟源市公安局传唤均不到案,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7月17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6日14时6分,被告人谭某某在涟源市蓝田办事处人民公园门口,趁黄某某不注意,用夹子扒走黄某某外衣右侧口袋内的金色OPPO R9S手机,后谭某某将该手机卖掉、获利400元用于吸食毒品。经涟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OPPO R9S手机价值1849元。
2018年1月5日15时,被告人谭某某主动到涟源市公安局蓝田水陆派出所投案,因其腹腔内异物残留,同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后因两次传唤未到案被网上追逃。2019年7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涟源市滨江国际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价格认证结论书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光碟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系一般累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倩
2019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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