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县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住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于1991年3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1996年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于2007年9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2年1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8年8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有期徒刑期限至2019年3月28日止。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2日被湘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分别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某某2020年4月至今在湘潭县**镇、**镇两地盗窃他人电动车和现金,共计价值人民币4178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9日12时许,被告人谭某某至湘潭县**乡**村**组**乡**街生资站站内禾坪处盗窃苏某甲停放在此处的一台电动车(产品编号:18512192203080879,电机编号:EJF131905100430),谭某某盗得电动车后迅速将电动车转移至湘潭市雨湖区,将盗得的电动车卖给路边一陌生婆婆,所获赃款悉数被其挥霍。经湘潭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为2678元。
2.2020年4月7日,被告人谭某某至湘潭县**镇税务局旁边食堂,通过溜门方式进入食堂,将被害人李某某放在食堂的皮包内现金1500元盗走,所获赃款悉数被其挥霍。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至射埠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盗窃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人口信息资料等书证;证人苏某乙的证言;被害人苏某甲、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红军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在湘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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