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一部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家住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24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谭某某驾驶一蓝色三轮摩托车行至湘潭市岳塘区书院东路铁路桥地段,趁四下无人之际,将被害单位湘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铺设在路边的雨水铁质沟盖板掀起后,盗得雨水铁质沟盖板18块。其后,被告人谭某某将所盗雨水铁质沟盖板销赃至湘潭市江滨机械厂对面一个废品店得款280元。
2.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谭某某驾驶一蓝色三轮摩托车行至湘潭市岳塘区书院东路铁路桥地段,趁四下无人之际,将被害单位湘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铺设在路边的雨水铁质沟盖板掀起后,盗得雨水铁质沟盖板27块。其后,被告人谭某某将所盗雨水铁质沟盖板销赃至湘潭市江滨机械厂对面一个废品店得款390元。
3.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谭某某驾驶一蓝色三轮摩托车行至湘潭市岳塘区书院东路铁路桥地段,趁四下无人之际,将被害单位湘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铺设在路边的雨水铁质沟盖板掀起后,盗得雨水铁质沟盖板30余块。其后,被告人谭某某将所盗雨水铁质沟盖板销赃至湘潭市江滨机械厂对面一个废品店得款550余元。
经湘潭锦湘价格评估事务所鉴定,被盗球墨铸铁下水道沟盖板评估价格为35元/个。
综上,被告人谭某某盗窃作案3次,盗窃金额合计2625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通过其家属赔偿了被害单位湘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损失6000元,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单位代表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密
检察官助理:张思敏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碟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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