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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19〕424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432302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沅江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长沙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4日9时许,被告人谭某某窜至长沙县**街道**安置区**栋**楼**室被害人王某某家中,趁室内无人时溜门入室,将王某某放在该室东南侧卧室内一台黑色vivoY71手机盗走。经长沙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50元。

同年5月1日,被告人谭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退还了被害人手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谅解书、现场照片、指认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三千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妮妮

2019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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