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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盗窃案)_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谭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镇**村**组,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9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福州市长乐区金峰镇商业街**珠宝店内以旧换新置换金戒指时,趁店员为其开单间隙,用手机遮挡其左手,用右手将试戴在左手手指上的一枚金戒指摘下盗走。经福州市长乐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金戒指价值人民币3918元。案发后,被盗金戒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谭某某主动到福州市长乐区金峰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监控录像截图、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

2.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

4.福州市长乐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黄金戒指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被告人谭某某指认现场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金额达人民币391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谭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3.被盗金戒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对被告人谭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秋容

检察官助理:王正金

2020年6月2日

附: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于福州市仓山区**镇。

2.移送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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