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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小区**座**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途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闽江大道联建公交车站停车场时,见场内停放有一辆忘拔车钥匙的电动车,遂起贪念,趁四周无人将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灰色速珂牌电动车盗走,加锁停放在自己住宅对面的仓山区东福苑小区,并将该电动车的电池卸下藏在家中,后被害人郑某某通过车辆定位系统自行将电动车找回。被告人谭某某于2019年12月31日16时许在福州市仓山区临江街道打索埕巷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民警抓获,从其住处扣押电动车电池一组退还给被害人郑某某。经福州市仓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速珂牌TDR207Z型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为人民币6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送达回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州市仓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仓价认扣[2020]010号关于被盗电动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6.电子数据:定位行驶路线、图侦说明;

7.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美萍

2020年4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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