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919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89********,汉族,专科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镇**村**组,住贵州省兴义市**镇**小区**栋**。2013年7月4日因盗窃被兴义市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12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2020年9月23日由兴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8月23日,被告人谭某某到兴义市**街**号**楼赵某某出租屋内,将被害人赵某某家中的一台金色苹果牌平板电脑、一台银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和一条黄金手链盗走,被盗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和黄金手链经兴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格为人民币6680元(币种下同)。
2.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谭某某到兴义市民航大道兴泰安置区**楼**室,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出租屋内的一部OPPOR15手机、两部OPPOR15X手机、一部OPPOA5手机、一部VIVO牌X21手机盗走,被盗五部手机经兴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格为2560元。
3.2020年8月21日,被告人谭某某到兴义市**路**楼杨某某出租屋,将杨某某的一块天梭牌手表及放在卧室内1400元现金盗走。被盗手表经兴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格为1820元,被盗财物价值共计3220元。
4.2020年8月下旬的一天,谭某某到兴义市**市场**楼**室被害人白某某出租屋门口,从鞋柜里的鞋子内拿出钥匙开门时被白某某发现后逃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等;
2.书证:谭某某的个人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兴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3.证人证言:杨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杨某某、白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谭某某的现场辨认笔录,白某某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实施盗窃价值12460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谭某某多次、入户盗窃,应酌定从重处罚;谭某某有盗窃犯罪前科,应酌定从重处罚。谭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谭某某涉嫌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仕红
检察官助理 龚贵龙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押于兴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卷1份15页。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随案移送物证:手机1部、赃款人民币1000元,随案移送兴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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