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409号
被告人谭坤鹏某某,男,1995年**月**日1995年9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21995********52010219950926301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巷**号**单元**号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集贤巷25号2单元附1号,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宿舍**栋**单元**号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百花山种子公司宿舍1栋1单元503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坤鹏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4日12时至16时期间,被告人谭某某坤鹏在贵阳市云岩区盗窃了六辆电瓶车,并将所盗窃的电瓶车销赃给王龙某丁(另案处理),涉案电瓶车共计价值人民币14600元,案发后,被盗电瓶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1.被告人谭某某坤鹏在贵阳市云岩区百花山路金狮小区一期内门口电动车停放区贵阳市云岩区百花山路金狮小区一期内门口电动车停放区,将被害人康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酷车联盟牌二轮电瓶车盗走。经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500元。
2.被告人谭坤鹏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百花山路金狮小区二期20栋1单元28楼1号楼贵阳市云岩区百花山路金狮小区二期20栋1单元28楼1号楼下,将被害人王某丙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绿源牌电瓶车盗走。经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瓶车价值人民币3000元。
3.被告人谭坤鹏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开磷医院门口,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亚黑亚光晶钻二轮电动摩托车盗走。经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600元。
4.被告人谭坤鹏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中大国际负2楼地下停车场,将被害人彭某某彭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绿艺牌电瓶车盗走。经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500元。
5.被告人谭坤鹏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金狮小区1期贵阳市云岩区金狮小区1期大门口,将被害人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灰色雅迪牌电瓶车盗走。经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500元。
6.被告人谭坤鹏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金狮小区1期贵阳市云岩区金狮小区1期游泳馆旁的花坛外,将被害人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新蕾牌二轮电瓶车盗走。经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证人王某甲证言、证人王某乙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康某某的陈述、被害人王某丙王某某的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被害人彭某某彭某的陈述、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坤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被告人谭坤鹏某某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王某甲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7.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坤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坤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坤鹏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远丽
检察官助理 詹和静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谭坤鹏某某现在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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