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5221011971********,汉族,小学文化,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华路叶波大润发超市搬运工,户籍所在地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组**号,现住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巷**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4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对其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 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遵义市红花岗区珍珠路云D网吧门口天桥下,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的蓝色超威牌电动二轮车一辆盗走,后将涉案车辆藏匿于遵义市汇川区澳门路中段人行道处。经价格认定,涉案电动二轮车价值人民币2600元。
被告人 谭某某到案后,带领公安民警找到涉案电动二轮车,现赃物已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车辆一致性证书、车辆收款收据、电动车合格证书复印件,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被扣押电动二轮车照片、发还清单,情况说明;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 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 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遵认【2020】08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辨认笔录:被告人谭某某对其盗窃的电动二轮车的辨认笔录、对其盗窃涉案电动二轮车的地点及藏匿涉案电动二轮车地点的辨认笔录,被告人谭某某对现场监控视频截图的指认,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明江
检察官助理:张欣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8863****、1331234****;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贰册,光盘贰张,量刑建议书叁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调查评估意见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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