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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盗窃案)_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康检二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3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7日被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于2017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谭某某窜至赣州市火车站附近的停车场,将一辆未锁车头的电瓶车(车牌号:赣******,蓝色,台岭牌)扶至火车站门口和谐大道一摩托车修理店,以换锁的名义花了75元将车锁更换,将该电瓶车占为己有。经南康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瓶车价值为2488.64元。

2、2020年5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谭某某窜至南康区**街道文化广场,将一辆未上锁的电瓶车(车牌号:赣******,松铃牌,黄色)扶至学府路小邓摩托车修理店,花了45元将车锁更换,将该电瓶车占为己有。经南康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瓶车价值为161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黄色松玲牌助力车一辆、蓝色台玲牌电瓶车一辆、中石化加油卡一张、车辆合格证二份;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3.证人邓某某证言;4.被害人黄某某、陈某某陈述;5.被告人谭某某供述;6.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查、搜查、辨认、指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4099.44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谭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系累犯,同时其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代昌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赣州市南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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