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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472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8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南岸区**镇**村**号。因吸毒,于2009年9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1年7月15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0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谭某某骑摩托车来到重庆**建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美龙路的一项目施工现场,将工地上的扣件用3个蛇皮袋子装好后,运至长生桥镇梨子湾立交桥附近的绿化带藏匿,天亮后以2.5元/个的价格卖掉,获利200余元。

2019年11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谭某某再次骑摩托车来到上述工地,采取同样方式,盗窃3袋扣件,后以2.5元/个的价格卖掉,获利200余元。

2019年12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谭某某再次骑摩托车来到上述工地,采取同样方式,盗窃3袋扣件,后以2.5元/个的价格卖掉,获利200余元。

2019年12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谭某某再次骑摩托车来到上述工地,采取同样方式,盗窃3袋扣件,后以2.5元/个的价格卖掉,获利200余元。

2020年4月2日,民警在南岸区江南水岸公租房附近将被告人谭某某抓获。

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指认笔录》《作案工具指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 钇

检察官助理:周鹏辉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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