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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盗窃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2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韶山市**镇**村**组**号。2019年7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宁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9年11月19日因盗窃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谭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谭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0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到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发现被害人袁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白色标志汽车的车门未锁,遂进入车内将被害人袁某某放在车内中控台上的一台价值人民币993.5元的黑色华为NOVA3I手机和一台价值人民币173.6元的金色华为NOVA手机盗走。被告人谭某某随后将黑色华为NOVA3I手机销赃到长沙市**处,得赃款550元;将金色华为NOVA手机放到南门口“嗨淘手机之家”刷机解锁后准备自用。

2019年12月23日1时许,被告人谭某某被民警抓获,金色华为NOVA手机被民警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金色华为手机的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6、辨认笔录;7、关于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晓明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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