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Z1990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302211989********,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谭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是同居男女朋友关系。从2019年8月8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谭某某利用其使用周某某手机玩游戏的机会,让周某某解锁了手机,后趁周某某不注意或者睡着的时候,多次从周某某的微信账户里转走周某某绑定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内的存款到其自己微信账户内共计39300元。
2020年8月6日,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手机等物证,转账记录等书证,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有胜
2020年8月10日
附:
1、 被告人谭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量刑建议一份。
4、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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