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Z248号
被告人谭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204196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包头市青山区**小区,捕前租住:包头市昆都仑区**村,无业,2019年3月,因盗窃自行车被青山分局行政拘留;2019年11月因盗窃自行车被昆区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7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8月11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谭某某盗窃一辆马莎雷迪牌白色带黑条自行车,经鉴定认定市场价格为281元。
2020 年7 月4 日8 时许,被告人谭某某盗窃一辆银灰色自行车,以12 元价格售与黄某某(另案处理);当日被告人谭某某再次返回盗窃一辆五洋牌蓝色自行车被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谭某某在2020年实施3次盗窃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证实了报案人发现自行车被盗并报警的事实经过。
2、书证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证实被告人谭某某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3、书证到案经过,证实了被告人谭某某被抓获到案的事实。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实被告人谭某某在2020年盗窃3次自行车的事实经过。
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证实被告人谭某某盗窃自行车的事实经过。
6、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谭某某2019年3月18日,因盗窃自行车被行政处罚拘留五日;2019年11月21日,因盗窃自行车被行政处罚拘留七日的事实。
7、鉴定意见,证实涉案自行车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81元。
8、书证《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春芝
2020年10月22日
附:
1、 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包头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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