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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告人谭某某,绰号谭某某,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81985********,四川省兴文县人,农村居民,现住兴文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兴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谭某某从兴文县**镇**小区地下停车场准备驾驶其电瓶车离开时,发现停放在旁边的电瓶车上有一部手机,遂起占有该部手机的意念,随后趁四周无人之机将该手机偷走并关机。后被害人杨某某查看地下停车场监控,发现为被告人谭某某偷走,经联系被告人谭某某,被告人谭某某于当晚将该手机还于城南首府门卫室保安处。后经兴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部手机价值人民币1924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已归还被害人财物,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兴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玉琳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在家候审;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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