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531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41990********,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址同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1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某某先后于2019年11月12日和11月14日借故使用被害人赵某某手机,在赵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赵某某手机微信和身份证号码,采取秘密更改赵某某手机微信支付密码的手段,后再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盗窃赵某某手机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内1.5万元人民币存款。
被告人谭某某于2019年11月15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手机微信截图、辨认作案地点照片、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赵某某陈述。
3、证人连某某证言。
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谭某某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同时被告人谭某某具有全部赔偿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形。故建议对被告人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施永新
检察官助理:孙 超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联系方式:1501080****)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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