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19〕273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3195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骡马市**号。因犯盗窃罪,于1986年12月1日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5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6日5时许,被告人谭某某窜至济南市历下区齐鲁医院华美楼7楼电梯厅东侧,趁他人熟睡之际,将失主杨某某放在身边的一部小米牌NOTE3型手机(价值931元)盗走。
2、2019年8月9日5时许,被告人谭某某窜至济南市历下区齐鲁医院华美楼5楼D区楼梯口处,趁他人熟睡之际,将失主赵某某放在身边的一部OPPO牌A77型手机(价值487元)盗走。
3、2019年9月11日4时许,被告人谭某某窜至济南市历下区齐鲁医院华美楼3楼眼科南北二走廊处,趁他人熟睡之际,将失主尚某某放在身边的一部苹果牌XS型手机(价值6063元)盗走。
以上,被告人谭某某盗窃作案3起,数额共计748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及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柴春华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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