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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一部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2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现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路**号**号楼**单元**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9日被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4日,在潍坊市寒亭区**市场灯具城西北角,被告人谭某某砸破张某某的本田锋范轿车副驾驶侧玻璃,盗窃车内中控系统一套。

2.2020年10月19日,在潍坊市寒亭区**镇小区南门东面基督教堂南侧,被告人谭某某砸破肖某某车牌号码为鲁******宝马X5越野车副驾驶侧玻璃,盗窃车内现金2700元;同时砸破台某某车牌号为鲁******雪佛兰轿车副驾驶侧车玻璃,盗窃车内苹果7plus手机一部、华为畅享手表一块。

经潍坊市寒亭区价值认证中心鉴定,华为畅享手表价格300元,宝马X5越野汽车副驾驶侧玻璃价格为934元,本田锋范汽车副驾驶侧玻璃价格为205元,雪佛兰汽车副驾驶侧玻璃价格为368元。

另查明,2020年11月2日,被告人谭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交出2700元对肖某某进行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台某某、肖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指认笔录;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采用砸车玻璃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曾经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某某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萍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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