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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4318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4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1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谭某某趁被害人李某某熟睡之际,拿走同住在东莞市莞城区万园路**号的李某某放在床边桌子上的车钥匙,然后前往东莞市莞城区**街**号门前路段,将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粤S9****白色本田牌SUV小型汽车(价值172007元)盗走,该车后尾箱还装有冲击转、角磨机、电焊机等装修工具(价值1624.34元)。接着谭某某驾驶该被盗汽车去到湖南省武冈市,后因证件不齐,车辆未售卖成功。2019年7月22日12时许,谭某某在湖南省武冈市武冈二中附近被当地民警抓获。破案后,赃物已起获,现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汽车等物证,价格认定明细表等鉴定意见,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肖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毅辉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两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清单一份。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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