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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954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81991********,汉族,小学文化,职业系摩托车载客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镇**村**组。因盗窃,于2016年7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1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惠州市惠城区三栋镇**路**号**瓷砖店门口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欧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丰豪牌FH125-3型男装摩托车推离现场,然后将该摩托车撬锁接线后骑至惠州市仲恺区**街道隐藏。同日22时许,公安机关根据视频跟踪排查,在惠州市仲恺区**街道**酒店对面路边将涉嫌盗窃的被告人谭某某抓获归案,现场缴获被盗的丰豪牌FH125-3型摩托车,并在其家中搜出作案时穿着的衣物。该摩托车经惠州市惠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为人民币3243.80元。该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欧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243.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海源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在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卷,视频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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