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1799号
被告人谭家奋,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0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在本市无固定职业,家住广东省云浮市**区**街道**村委**村**号,住深圳市福田区***坊*栋***。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2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6年2月11日刑满被释放。现因盗窃嫌疑,于2018年8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家奋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1日凌晨,被告人谭家奋在本市福田区***地铁口靠近***路收费岗亭一个小商店附近,趁被害人黄某某酒后熟睡之机,盗走其身边的一部内存为64G的黑色****手提电话(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谭家奋离开现场后将盗窃所得的手提电话以人民币650元转卖他人。
2018年8月9日凌晨,被告人谭家奋在本市福田区******路中国**银行对面,趁被害人司机王某某在驾驶位上睡觉之机,盗走其放在第二排座椅前过道的一部白色**手提电话。被告人谭家奋离开现场后将盗窃所得的手提电话以人民币350元转卖他人。
2018年8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谭家奋在本市福田区***坊*栋***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前科劣迹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民警出具的查缉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和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家奋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7. 视频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截图及现场勘查录像(光盘贰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家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家奋无视国家法律,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家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决被告人谭家奋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联振
2018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谭家奋现羁押于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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