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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二部刑诉〔2020〕Z751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021972********,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社区****本案于2020年4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3月24日l4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市场北街1-1号商铺内,趁被害人许某某睡着之机,盗窃放在被害人身旁箱子内的一个钱包,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80元、身份证1张等物品,窃后即逃离现场。

(二)2020年3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锦绣新天地南门13号113商铺内,趁被害人黄某某睡着之机,盗窃了放在被害人旁边的华为手机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00元),窃后即逃离现场。

2020年4月1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谭某某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永宁街永康路13号404房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被手机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3.被害人许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和指认笔录;

6.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同步讯问录音录像、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永权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量刑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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