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二部刑诉〔2020〕Z751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021972********,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乡**社区**栋**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3月24日l4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市场北街1-1号商铺内,趁被害人许某某睡着之机,盗窃放在被害人身旁箱子内的一个钱包,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80元、身份证1张等物品,窃后即逃离现场。
(二)2020年3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锦绣新天地南门13号113商铺内,趁被害人黄某某睡着之机,盗窃了放在被害人旁边的华为手机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00元),窃后即逃离现场。
2020年4月1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谭某某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永宁街永康路13号404房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被手机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3.被害人许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和指认笔录;
6.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同步讯问录音录像、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永权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量刑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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