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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243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011989********,壮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6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8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8月2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30日5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本市白云区嘉禾街永泰地铁站附近,盗得停放于上址的电动自行车一辆,后逃离现场时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当日,谭某某被公安机关处于行政拘留十日。

2018年8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本市白云区嘉禾街嘉禾望岗地铁站A出口对面******,盗得胡某某停放于上址的电动自行车一辆,后逃离现场时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当日,谭某某被公安机关处于行政拘留十五日。

2019年11月1日8时许,被害人谭某某在本市白云区黄石街陈田公园停车场内,盗得黎某某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上述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20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黎某某、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谭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练志良

检察员:效博妍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碟二张。

3.缴获赃物电动自行车一辆,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发还被害人。

4.《具结书》1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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