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577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83********,汉族,初中文化,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平南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路**号。2011年1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5年4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谭某某伙同“黑八”(另案处理)在平南县平南街道办西村陈某某粉儿店吃粉时,看见陈某某家人放在粉儿店内的桌子上的小米4平板电脑后随产生贪念,两人经约定后在被告人谭某某的掩护下,“黑八”趁机将该价值人民币1100元的小米4平板电脑盗离现场。2020年6月25日,被告人谭某某在被强制隔离戒毒所主动供述其盗窃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平板电脑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证言;4.被害人吴某某陈述;5.被告人谭某某供述和辩解;6.价格鉴定书等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之前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再次盗窃他人价值人民币1100元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喜昌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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