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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江检一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71********,壮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曾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7年4月29日刑满释放。又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9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谭某某走到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镇**路**巷**号时,看到该户一楼大门未锁,家里面有一位老人在打瞌睡。谭某某走进一楼大厅内,将放在凳子上的一部华为牌手机盗走。经柳州市柳江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为3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雪梅

检察官助理:夏瑞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 案卷叁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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