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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刑检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谭勤聪,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镇**村**号,住宾阳县**镇**村**号。曾因盗窃罪,于2014年3月5日因被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十个月,2014年8月24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勤聪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8月6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15日10时至11时许,被告人谭勤聪伙同谭某某(已判刑)在贵港市港北区凤凰街金三角高富帅网咖,使用螺丝批打开电脑机箱,盗窃了23台电脑主机的intel牌酷睿i5 4590s 型CPU 23块、金士顿牌DDR3内存条23块。经贵港市港北区价格监督认定检测中心鉴定,23块CPU在被盗时价值人民币26300元,23块内存条在被盗时价值人民币9000元。得手后,被告人谭勤聪与谭某某将上述盗得财物销赃并共同分赃。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谭勤聪到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监控视频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黄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谭勤聪与另案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图、指认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勤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勤聪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勤聪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伟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谭勤聪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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