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桑检公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镇**村**组**号,住**镇**宿舍,因涉嫌盗窃罪,经桑植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被桑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桑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被桑植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桑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某某于2018年2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在桑植县城多次采取破窗等方式盗窃车内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2月4日凌晨,谭某某在桑植县天趣苑小区内,用安全锤敲碎被害人俞某某的湘******越野车玻璃,从车内盗得联想笔记本一台、香烟若干、俞某某居民身份证一张。
2.2018年2月5日凌晨,谭某某在桑植县**镇朱家台王某乙家自建房的天塔内,用安全锤敲碎被害人王某乙的湘******越野车左后窗玻璃,从车内盗得人民币现金一万余元、茅台酒一瓶、香烟若干。
3.2018年8月28日凌晨,谭某某在桑植县**镇**路上,发现被害人王某丙停放在此的湘******车窗未关,谭某某打开车门后从车内盗得白色背包一个,包内装有衣服、王某丙居民身份证一张、现金若干。
4.2018年9月15日凌晨,谭某某在桑植县朱家台酒厂小区被害人向某丙家楼下,用安全锤敲碎向某丙的湘******越野车右后窗玻璃,从车内盗得人民币现金一万余元及烟、酒若干;2018年12月10日凌晨,谭某某在桑植县朱家台酒厂小区被害人向某丙家楼下,用安全锤敲碎向某丙的湘******越野车左后窗玻璃,从车内盗得香烟若干;2019年1月30日凌晨,谭某某在桑植县朱家台酒厂小区被害人向某丙家楼下,用安全锤敲碎向某丙的湘******越野车右后窗玻璃,从车内盗得香烟若干。
5.2018年12月16日凌晨左右,谭某某在桑植县公安局旁安置小区三栋楼楼下,用安全锤敲碎被害人王某丁的湘******越野车右后窗玻璃,从车内盗得软“中华”香烟两条、软蓝“芙蓉王”香烟两条。
6.2018年12月23日凌晨,谭某某在桑植县工商局住宅小区内,用安全锤敲碎被害人卓某某的湘******越野车右后窗玻璃,从车内盗得酒鬼牌“内参”酒两瓶、“和天下”香烟一条、软蓝“芙蓉王”香烟一条。
7.2019年7月23日凌晨,谭某某在桑植县七巧板幼儿园门口,用安全锤敲碎被害人王某戊的湘******越野车左后窗玻璃,从车内盗得“和天下”香烟四条。经鉴定,王某戊车内被盗香烟价值于2019年7月23日合理价值为人民币3750元。
8.2019年8月12日凌晨,谭某某在桑植县老妇幼保健院院内,用安全锤连续敲碎被害人肖某某的湘******的越野车、马某某湘******越野车、熊某某湘******越野车右后窗玻璃,从肖某某车内盗得黄“芙蓉王”香烟一条、“黄鹤楼”香烟一条,从马某某、熊某某车上未盗得物品。
9.2019年8月22日凌晨,谭某某在桑植县金豪酒店停车场内,用安全锤敲碎被害人向某甲的湘******越野车左后窗玻璃,从车内盗得人民币现金三万余元、香烟五、六条。
10.2019年12月22日凌晨,谭某某在桑植县金豪小区后面靠河堤边,用安全锤敲碎被害人向某乙的湘******越野车右后窗玻璃,从车内盗得“和天下”香烟一条、硬蓝“芙蓉王”香烟三条、散硬蓝“芙蓉王”香烟一条。
2019年12月31日,公安机关将谭某某抓获归案,并在现场查获作案工具安全锤一把、俞某某居民身份证一张、王某丙居民身份证一张、茅台酒一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含讯问录音录像光盘);被害人俞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向某丙、王某丁、卓某某、王某戊、肖某某、马某某、熊某某、向某甲、向某乙的陈述;证人张某甲、田某某、黄某甲、张某乙、黄某乙、冯某某、王某甲、谷某某、欧某某、潘某某、成某某、龚某某的证言;证据保全决定书、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银行交易明细、视频侦查报告书;指认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监控视频光盘三张。
量刑情节证据: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谭某某有盗窃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桑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超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桑植县看守所。
2.案卷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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