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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梁检诉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211973********,汉族,大专毕业,无业,出生地江苏省无锡市,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小区**号**室。被告人谭某某曾因非法持有警服、警用证件,于2016年11月28日被原无锡市公安局崇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非法携带枪支,于2016年12月8日被原无锡市公安局崇安分局行政拘留八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22日被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于2019年3月2日被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日,被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数罪并罚),2019年7月2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谭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晚上,被告人谭某某在无锡市梁溪区**小区**号之**旁**店门前的**路边,采用谎称帮朋友卖车,利用不知情的第三人拖车的方法,窃得车牌号码为苏B5****五菱牌面包车1辆(价值人民币1200元),并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将其出售。

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谭某某主动向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惠山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的涉案面包车的刑事摄影照片;

2.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出具或者收集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网络账户信息、微信转账记录、机动车登记证书、发票、车辆购税证书等书证;

3.证人成某某、关某某、孙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孙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

6.无锡诚益价格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报告、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7.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的扣押、辨认等笔录;

8.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调取的涉案地点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琴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小区**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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